近日,集團黨委出臺《干事創業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為改革創新、實干擔當者“撐腰”,切實保護和調動干部員工干事創業積極性。
該辦法共6章15條,明確規定可予以容錯的條件必須是為了集團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推動企業發展、維護集團大局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且具備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未明令禁止,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經過民主程序決策或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未被采納,沒有為自己、他人或部門(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并且明確了在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事件、重大群體性事件中負有責任的不可申請容錯的5種情形。
為切實落實容錯糾錯工作,該辦法明確了啟動、核實、認定、反饋、備案的容錯程序。單位或個人因改革創新等工作出現失誤受到問責時,認為符合容錯免責條件的,應在啟動問責程序 7 個工作日內,按照管理權限,由集團管理的可向集團公司紀檢監察室或行政人力資源處提出免責申請。紀檢監察室會同行政人力資源處,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黨政紀規定予以核實認定,由所在企業管理的干部可向所在企業黨組織提出免責申請,所在企業黨組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確定后的認定結果應在 3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申請單位或個人。
該辦法堅持抓早抓小,重點對黨員干部改革創新中出現的失誤和過失及時予以糾錯處理,對改革創新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防止小毛病變成大問題,引導黨員干部及時發現錯誤、勇于承認錯誤、自覺糾正錯誤,釋放出更多的工作活力和激情。(集團紀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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